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2〕28号,附件1),现就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
(一)“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支持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和海外应用示范,促进我省技术或产品走出去,推进创新能力开放合作。
申报单位应为建有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纳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类平台,国家或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校及科研机构。主要外方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应为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的“项目”——“ 资料服务”——“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国家一览”)。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
国家及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每家可通过相应的依托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申报1项,项目负责人应为上述实验室/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或骨干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应符合上述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
(二)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
围绕江苏产业创新需求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开展跨国(境)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助力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必须联合至少1家江苏企业参与,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三)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分为重大科技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项目、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和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三类组织。重大科技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组织方式,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经由项目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与省科技厅会商后组织申报(由设区市科技局汇总本市申报意向,2022年2月24日前完成会商),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有关要求
(一)项目境内外合作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交流合作基础,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项目境外方负责人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与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如有境内合作单位,申报单位也需与境内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文件应规范严谨,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及签约各方代表的姓名、职务等信息齐全有效,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外文合作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应提供具有海外合作渠道或拥有海外研发机构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时仅有合作意向书的项目,获得立项后须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供正式的合作协议。
(二)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境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
(三)有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在研项目的国家及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不得再申报本年度本计划项目。本计划中,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时作为项目骨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三、材料报送
“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由各国家、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组织申报遴选,各推荐申报1项(有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在研项目的国家及江苏省重点实验室除外)。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各二级单位组织推荐申报。
各单位拟推荐申报项目纸质汇总表(附件2)及申报材料初稿于2月17日前交至科研院自然办。
(一)网上填报
申请人登陆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http://kjjh.jspc.org.cn/)进行填报。学校确定推荐申报项目于3月1日前完成线上填报。项目申报材料经学校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
(二)正式报送
通过学校审核后,项目负责人提交纸质材料(系统下载后打印)至科研院自然办(行健楼c308办公室),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一式六份(按封面、单位信息表、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中英文版本及其他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
联系人:赵 亮 杨 晨
联系电话:83590165
email:zrb@cumt.edu.cn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2年1月29日
附件
附件